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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上环横行 女性健康堪忧

来源:沈阳沈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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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岁的患者陈丽女士(化名),6年前曾有剖宫产史。2012年2月11日上午,她来到沈阳某医院行上环术。患者在手术中感觉腹部疼痛,当日下午她再次到该院门诊,后诊断“子宫穿孔、节育环移位”,当晚又进行手术弥补,但未能成功。

  陈丽认为医生上环时操作不当,动作粗暴,造成子宫及直肠穿孔,应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医院认为,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上环术”及“子宫修补+节育环移位取出术+粘连分解术+肠修补术”及住院治疗过程中,认真执行诊疗原则;患者子宫穿孔、节育器移位属上环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陈丽与该院共同委托鉴定,为获得满意的效果,陈丽特地委托了医学硕士、沈阳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鉴定。于 2012年12月16日,沈阳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患者不服首次鉴定结论

  陈丽收到该鉴定书后,明确表态不服本次鉴定结论,认为鉴定书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责任划分均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明显偏袒医疗机构并明确表示要向沈阳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讨回公道

  王律师认为,患者具有明确的放置节育环的指征,而且手术之前患者已将有剖宫产史的病史告知医生,剖宫产后出现盆腔粘连并非放环的禁忌症,但是对于该类患者,放环常规明确要求,放置时更需查清子宫位置和倾屈度,操作轻巧,以防子宫穿孔。而沈阳某医院的医生在为患者放环时出现子宫穿孔,只能是医生的操作不当所致,要么是子宫位置或大小检查错误,要么就是送环时动作粗暴,医方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该损害结果医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沈阳海淀区医学会确定次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子宫作为女性的重要器官在穿孔修补后出现了明显的分泌功能障碍,至少应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所以,王律师认为鉴定结论明显不公正,目前他已按照陈丽的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2013年6月8日,沈阳市医学会作出沈阳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1、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陈述结合现场调查提问后,医生计划生育上环有指征,但上环术致子宫穿孔、环移位,医方违反上环操作常规;2、医生因子宫穿孔行开腹手术,采用联合麻醉符合诊疗操作常规;3、医生子宫穿孔与医方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文章转自快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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